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1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152號債權人 郭彭玉梅 債務人 郭華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華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