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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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即原告縉錩實業有限公司
層法定代理人 黃胤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1,9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