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 許景琦 相對人 林振廷
陳碧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2年度再字第7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對於本院101年5月2日100年度上字第2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2年度再字第7號)為理由,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136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再審原告提起之本院102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之訴,並不合法,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以裁定駁回之,本院認為無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情形,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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