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明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 鄭美蘭 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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