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于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陸泰陽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阮富枝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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