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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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17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參
佰陸拾參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
陸佰陸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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