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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