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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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18,846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