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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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18,846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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