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5號
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正廷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