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陳萬富
陳肇國 陳肇發 陳銘良陳雪娥 陳雪完 吳麗寬 吳青惠 吳冠葶 李吳緩 吳惠琳 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聲明所載請求代為分割遺產之權利範圍,與起訴狀附表所標示之權利範圍不相符,且原告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使本院無從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若干,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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