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2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易字第2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2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緝字第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
4年度聲字第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104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其於104年5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