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聲請人 何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票據,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其補正狀為影本,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8日以雲院通非平決10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通知補正,此項通於已於
105年1月1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