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795號
原   告  宋琇生
被   告  王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清償借款新臺幣420,000元(見本
院卷第9頁)。經查,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0巷00○0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第61頁)。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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