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嘉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宛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月11日嘉市警二偵社字第1080700149號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宛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2,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宛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7年12月31日15時25分許。
(2)地點:嘉義市○區○○路○號(體育場北側門)前。
(3)行為: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騎乘重型機車衝撞警員
等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
辱程度。
二、上列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之供述(承認有騎機車碰撞警察,但稱諉車
故障。
(2)警員 李龍昌 之職務報告書。
(3)現場蒐證錄影光碟1片及其翻拍照片5張。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為警查獲
後尚且否認之態度以及該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