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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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
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
查聲請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不含沒收之從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皆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附表所示併科罰金刑部分,則依該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
、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20,000││科罰金,以銀元3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元即新臺幣900元折│││,以銀元300元即新││算1日│││臺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例第11條第4項│11條第1項│段│├───────┼─────────┼─────────┼─────────┤│犯罪日期│92年8月間某日│94年5月25日下午6時│93年10月30日上午9││││許│時3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3年度偵字第│察署94年度偵字第│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6366號│4092、4239號│28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1457號│94年度訴字第2142號│94年度易字第747號││事實審├───┼─────────┼─────────┼─────────┤││判決│94年6月10日│95年6月9日│94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1457號│94年度訴字第2142號│94年度易字第747號││判決├───┼─────────┼─────────┼─────────┤││判決確│94年8月8日│95年11月27日│94年10月3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7月,併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褫奪公權期間│,罰金如易服勞役,│300元即新臺幣900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以銀元300元即新臺│折算1日│折算1日│││幣9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