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國9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貳佰參拾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柒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3年5月4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36萬元,約定於98年7月18日到期,並約定自83年8月份起於每月18日本息定額攤還1次,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案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1.71%(借款當時為9.5%)後之利率計付利息,如逾期違約,未按期繳款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乙○○又於93年5月
28日、93年6月2日邀同被告丙○○簽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約定借款利息,自93年5月18日起至94年5月18日止,改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57%計息,自94年5月18日起至95年5月18日止,改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3.6%(目前為年率5.62%計息,嗣後改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8%計息(目前為年率5.82%),並於該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又約定如有借據暨約定書第2條第(一)項之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乙○○自95年4月17日起即拒不繳付本息,尚欠本金共計2,338,470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㈡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亦著有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增補暨申請書、貸款本息攤還表、定儲及基本放款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再被告乙○○既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丙○○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婉琪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積欠金額│利息│違約金│├──┼──────┼────┼─────┼─────────┼──────────┤│一│參佰參拾陸萬│83年7月│貳佰參拾參│自95年4月18日起至│自95年5月19日起至清│││元│18日起至│萬捌仟肆佰│95年5月17日止按年│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98年7月│柒拾元│息百分之5.62,並自│內者,按上開利率10%││││18日止││95年5月18日起至清│,逾期超過6個月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按上開利率20%計算││││││5.8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