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5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曾平安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0年10
月16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623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曾平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把、鋼珠壹瓶
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ぇ時間:民國110年10月14日下午13時53分許。
 ■^え地點:新北市○○區○○路○○○巷。
 ■_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把、鋼珠壹瓶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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