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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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上字第190號上訴人 龔維寗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被上訴人 林由美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認本件返還土地事件之裁判,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年度北簡字第11290號(嗣改分91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見本院卷第2宗第9頁)定不動產界線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之歧異,而於民國90年8月24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宗第118頁)。
二、茲查上開定不動產界線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重上字第48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2宗第15至23頁,第3宗第2至1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本院得以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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