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楊光照 被告 劉惠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惠美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惠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4萬1,808元,應繳裁
判費4萬4,0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