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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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黃宣撫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