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暳潔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瑞成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暳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瑞成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暳潔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足憑。
三、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文各1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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