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魏淑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朝枝附件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