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原告好運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佩倩 上列上訴人好運到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