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0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0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0550號聲請人 高月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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