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85號原告得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堯銘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 律師被告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