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原名: 羅云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台北市萬華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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