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797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程序案號:97年度竹簡字第984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