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39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新竹簡易庭97年度竹簡字第399號97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