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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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9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利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