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3行關於調解成立日「98年6月25日」應更正為「98年8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3行關於調解成立日「98年6月25日」,顯係「98年8月2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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