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慧貞┌──────────────────────────────────────┐│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合作金庫三│98年4月30日│13,070元│0000000│││││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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