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