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林章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范金妹 之繼承人、 林章源 、 林立宏 、 林宸緯 、 林妤庭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除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外,其餘事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任一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萬7,688元【計算式: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741.45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5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6,487,6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251元,原告應按該金額補繳之。
二、提出系爭土地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提出被繼承人林范金妹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而一併為適當、明確之聲明,並依其人數檢附正確之起訴狀正本及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添具繕本。
四、如有對系爭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告知訴訟,請提出聲請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數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