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文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文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文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4月26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月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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