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8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淑春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8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8日下午3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捌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貸還款交易明
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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