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劉素蓮 即高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15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7日上午9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