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晟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之聲明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
40元;另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核發服務年資證明書),核
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5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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