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
被移送人   李聖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12月22日高市警前分偵秩字第107736496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聖善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查
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彈簧刀、藍波刀、藍波刀(帶背齒)、西瓜刀、玩具槍各
壹支及手銬壹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聖善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凌晨
1時5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號,因紅線違規停
車為警攔查,發現其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
,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手銬1副,並攜帶具有殺傷力之
彈簧刀、藍波刀、藍波刀(帶背齒)、西瓜刀各1支,放置
於其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因認被移送人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款及第65條
第3款之行為。
二、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伊攜帶上開玩具槍1支、手銬
1副及彈簧刀、藍波刀、藍波刀(帶背齒)、西瓜刀各1支
等語綦詳,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及照片1
張附卷可稽,並有扣案玩具槍1支、手銬1副、彈簧刀、藍
波刀、藍波刀(帶背齒)、西瓜刀各1支足憑,被移送人之
違序行為足堪認定。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
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
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次按有左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8款及同法
第65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行政院內政部曾依警械使用
條例第13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及同條第
2項等規定,以81年5月22日(81)警署行字第34517號及
81年4月29日臺(81)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警察機
關配備機械種類規格表之器械,非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製造、
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如有違反依法處罰。」,又
手銬係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
類及規格表」所定之警銬,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規
定,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
或持有,足見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隨身攜帶之手銬1副
,確屬「非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
然陳列之警械」,即業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堪以認
定。再扣案之彈簧刀、藍波刀、藍波刀(帶背齒)、西瓜刀
雖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然該刀之刀刃
係鋼鐵材質,質地堅硬,刀身鋒利,如持之朝人揮砍,實足
以傷人性命乙情,是該刀核屬具殺傷力之器械甚明。核被移
送人將於夜市購買與其年齡、身分、地位均不相當之具殺傷
力之彈簧刀、藍波刀、藍波刀(帶背齒)、西瓜刀、玩具槍
各1支置於自用小客車內,罔顧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實
難認見其持有上揭器械有何正當理由存在,且客觀上顯有妨
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有違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項第1、8款及同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足
堪認定。
四、核被移送人上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1、8款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經主管機
關公告查禁之手銬及同法第65條第3款之無正當理由,攜帶
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規定。又按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4條規定:「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
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
,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
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則本件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以一個意思決意,同時攜帶具
殺傷力之器械、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手銬及類似真槍之玩
具槍之行為,而發生三種以上之結果,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但書之規定從一重處罰,基此
,爰比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8款、第65條
第3款之量罰後,從一重處罰如主文所示。
五、扣案彈簧刀、藍波刀、藍波刀(帶背齒)、西瓜刀、玩具槍
各1支及手銬1副,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8款
、第65條第3款、第24條、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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