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廖芷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吳師傅烘焙 工坊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105年8月31日│262,500元│HP0000000││││聯壽│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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