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補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25號

原告 何文翔

上列原告及被告 翁子翔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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