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25號
原告 何文翔
上列原告及被告 翁子翔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偉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補字第25號
原告 何文翔
上列原告及被告 翁子翔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