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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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珮琳
     (即 蘇麗美 )號9樓
一、原告與被告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
  用,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
   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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