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瓊姿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綱哲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