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明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以101年度交上訴字第2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102年5月1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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