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61歲民被告庚○○49歲民
甲○○48歲民戊○○55歲民丁○○39歲民丙○○38歲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吳艾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文到3日內,前來本院閱卷,並就本件債務擔保物拍賣取償情形、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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