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訴訟代理人 蘇美惠
乙○○被告大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61歲民被告庚○○49歲民
甲○○48歲民戊○○55歲民丁○○39歲民丙○○38歲民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複代理人吳艾黎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貳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2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大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己○○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另被告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辛○○,嗣於本院審理中改由趙元旗擔任,茲由趙元旗具狀聲明依法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按起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965,000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起訴狀送達後,減縮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大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公司)於民國90年12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邀同被告 許志東 、庚○○、甲○○、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約定書,向原告連帶保證被告大華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200,000,000元為限額,與被告大華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大華公司於附表2借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2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4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均如附表2各欄所示,並約定屆期,如有逾期償付本息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詎被告自附表2利息欄起息日起延滯繳款,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清償結果,尚有如附表2所示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屢經催討均無所獲,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丁○○、丙○○則以:
1、被告丁○○、丙○○固於保證書、約定書上簽名擔任被告大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但當時原告之承辦人員表示係供作被告大華公司工程履約保證之用,保證之範圍僅限於工程履約保證之債務,且原告既未實際代償履約保證債務,自不得向被告求償。
2、上開保證書及約定書係屬定型化契約,卻約定:「本保證書所稱一切債務,係指債務人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貴行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或其他債務」,加重連帶保證人之責任,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第2、4款規定,應屬無效。再依約定書第14條約定:「本約定書係補充各個授信契據之一般性共通約款…」,是保證書及約定書只生補充效力,被告丁○○、丙○○未於借據上簽名,而僅簽保證書或約定書,尚不生連帶保證之效力。
3、前揭保證書、約定書係於90年12月24日或25日簽立,但原告提出之借據卻係於92年2月18日以後簽立,倘原告於90年12月24日簽立保證書後即撥付款項,再依原告提出之存款及放款明細分類帳,顯示係原告同意被告延期清償,本件借款應係到期後之延期清償,未經被告丁○○、丙○○同意,自不負保證責任;若係至92年2月18日以後始陸續撥付借款,則原告未於簽立保證書後每次新債務發生時,通知被告,使被告無法掌握主債務人之財務狀況,且於簽立保證書後經過1年始撥借款項給被告大華公司,原告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向被告丁○○、丙○○請求。
4、被告大華公司承包之由原告擔任履約保證人之「台電公司山柑D/S新建工程」,因被告大華公司無法履約,已由原告洽包完成,原告得以免除5,000,000元之履約保證債務,且原告得代位被告大華公司向台電領取未領之工程款及保固金故應自本件債務扣除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㈡被告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則以:對原
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但被告戊○○無資力償還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㈢被告庚○○則以:當時伊擔任被告大華公司股東,被告大華公
司表示要作工程履約保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㈣被告甲○○則以:伊有在約定書、保證書、借據上簽名,被告
大華公司表示要作工程履約保證等語為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六、原告主張:被告大華公司於90年12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邀同被告許志東、庚○○、甲○○、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約定書,向原告連帶保證被告大華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200,000,000元為限額,與被告大華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於附表2借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2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42,000,000元匯入被告大華公司帳戶,並約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均如附表2各欄所示,如有逾期償付本息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被告自附表2利息欄起息日起延滯繳款,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清償結果,尚有如附表2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各欄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數份、本院93年度執字第17307號、第17305號、第17306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利率機動表各1份、活期存款存摺影本為證,且為被告丁○○、丙○○、甲○○、庚○○所不爭執,另被告大華公司、己○○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則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應堪信為真實,是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大華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惟被告丁○○、丙○○、甲○○、庚○○、戊○○則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執點為:㈠被告己○○、庚○○、甲○○、戊○○、丁○○、丙○○(以下簡稱己○○等6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保證範圍,是否僅限於被告大華公司因委由原告擔任工程履約保證人而對原告負擔之債務?㈡被告己○○等6人簽立本件連帶保證人之約定,有無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第
4款之規定而無效?㈢被告己○○等6人所簽立上開約定書、保證書之效力為何?㈣原告有無同意被告大華公司延期清償?㈤原告應否於大華公司對原告發生新債務時,通知被告己○○等6人,倘未通知,有無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規定?㈥被告丁○○、酌 金裕 以原告另有可向台電公司領取之工程款、保固金或代位被告大華公司向台電公司領取之款項,又尚有履約保證金,得以自本件債務扣除,有無理由?茲一一論敘如下:
㈠被告己○○等6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保證範圍,是否僅限於被
告大華公司委由原告擔任工程履約保證人而對原告負擔之債務?依被告己○○等6人簽立之保證書載明: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大華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200,000,000元為限額,所稱一切債務,係指債務人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語,有保證書在卷可證,且被告庚○○、甲○○到庭陳稱:對保時,銀行人員並未表示係工程履約保證等語。又證人即原告當時承辦人員之 陳玉慎 亦到庭證稱:當時係根據保證契約進行對保手續,並未向被告丁○○、 卓金玉 表示係履約保證而已等語(見本院9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見本件被告己○○等6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並不以工程履約保證債務為限。被告丁○○、丙○○、甲○○、庚○○辯稱:本件連帶保證之債務僅限工程履約保證債務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
㈡被告己○○等6人簽立本件連帶保證人之約定,有無違反民法
第247條之1第2款、第4款之規定而無效?
1、按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為最高限額保證。此種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者,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保證契約在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754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亦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943號判例參照)。
2、查本件保證書約定: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大華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200,000,000元為限額,包括債務人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語。即屬就將來可發生之債務為最高限額保證之約定,而未定有期間,此為兩造所不爭,則被告既得依民法第754條規定,隨時通知原告終止保證契約,自難謂該約定對被告顯失公平而為無效。被告辯稱該保證書屬定型化契約,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第2、4款規定,該約定為無效云云,即不足採取。至於被告丁○○、丙○○雖提出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88號判決為證,然該判決與本件情形有別,尚難憑以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被告己○○等6人所簽立上開約定書、保證書之效力為何,是
否已發生保證契約之效力?查被告己○○等6人簽立上開約定書、保證書,擔任被告大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且本件係屬最高限額保證契約等情,均已認定如前。而觀之前揭保證書之記載,已就被告己○○等6人擔任被告大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最高限額保證意旨等詳為約定,是渠等與原告間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業已有效成立,至為灼然,被告丁○○、丙○○辯稱:其等未於借據上簽名,未生保證之效力云云,委不足採。
㈣原告有無同意被告大華公司延期清償?
1、被告丁○○、丙○○辯稱原告同意被告大華公司延期清償一節,為原告所否認,且依原告提出之存款及放款明細分類帳,亦難認原告有同意被告大華公司延期清償。此外,被告丁○○、丙○○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所辯尚難採信。
2、況本件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並未定期限,已如前述,是在保證人依民法第754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主債務人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故主債務人已發生之債務,縱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消滅,該保證契約依然有效,嗣後主債務人所生之債務,於不逾最高限額範圍內,保證人仍應負保證責任,已如前述。是縱使原告就定有期間之主債務,未經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己○○等6人同意,即允許主債務人即被告大華公司延期清償屬實,然因經延期後之主債務,在約定之最高限額內,仍為該保證契約效力所及,保證人自不得依民法第755條規定免負保證責任。從而,本件借款不論係新借貸之債務,或縱係被告大華公司先前借貸清償期屆至後,再展期之原債務,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己○○等6人均不得主張依民法第755條之規定而免負連帶保證。
㈤原告應否於大華公司對原告發生新債務時,通知被告己○○等
6人,倘未通知,有無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之規定?
1、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誠信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其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54號判決參照)。
2、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合法且有效成立之未定期限最高限額保證契約,訴請被告大華公司及其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己○○等6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2所示之款項,為本於其正當權利之行使,自無違反誠信原則至明。而本件係未定期限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被告己○○等6人本應審慎斟酌是否擔任連帶保證人,尚無責令原告於發生新主債務時,一一通知保證人之理。是被告丁○○、丙○○以:原告未於原告發生新債務時通知其等,致其等無法適時終止本件保證契約,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云云,委不足取。
㈥被告丁○○、丙○○以原告另有可向台電公司領取之工程款、
保固金或代位被告大華公司向台電公司領取之款項,又尚有履約保證金,得以自本件債務扣除,有無理由?查原告擔任被告大華公司承攬台電公司「台電公司山柑D/S新建工程」之履約保證人,被告大華公司未依約完工,由原告洽第3人繼續施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告丁○○、丙○○辯稱原告得向台電公司領取工程款、保固金或代位被告大華公司向台電公司領取云云,則為原告所否認,原告並陳稱:
被告大華公司就所承攬台電公司工程,停工違約,原告之履約保證責任未經解除,原告並無權利向台電公司領取工程款及保固金等語。此外,被告丁○○、丙○○復未舉證證明目前原告可向台電公司領取之何工程款、保固金或代位被告大華公司向台電公司領取,亦未舉證證明原告之履約保證責任已經解除,是被告丁○○、丙○○所辯,尚難採信。
七、綜上本件原告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0,298,717元及如附表2利息及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敘,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1
┌───┬───────┬───────┬───────────────┐│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1│8,965,000元│自92年11月18日│自9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5﹪計算之│﹪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000,000元│自92年11月4日│自9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500,000元│自92年11月1日│自9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000,000元│自92年10月25日│自9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1,500,000元│自92年10月28日│自9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1,500,000元│自92年10月24日│自9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1,500,000元│自92年10月22日│自9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2,500,000元│自92年11月18日│自9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2,500,000元│自92年11月16日│自9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2,000,000元│自92年10月24日│自9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1,000,000元│自92年11月20日│自9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1,000,000元│自92年10月30日│自9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3│1,500,000元│自92年10月28日│自9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1,000,000元│自92年11月14日│自9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5│1,000,000元│自92年10月25日│自9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6│2,000,000元│自92年10月24日│自9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7│1,000,000元│自92年11月20日│自9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8│1,000,000元│自92年10月25日│自9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9│1,500,000元│自92年10月28日│自9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0│1,000,000元│自92年11月14日│自9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1,000,000元│自92年10月30日│自9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6.025﹪計算│﹪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之利息。│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尚欠本金合計:36,965,000元│└───────────────────────────────────┘附表2┌───┬────┬───────┬─────┬──────┬────┬─────────┬──────────────────────┐│編號│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尚欠本金│利率│利息│違約金│├───┼────┼───────┼─────┼──────┼────┼─────────┼──────────────────────┤│1│92.2.18│14,000,000元│至93.2.18│528,287元│按基準利│自93.10.27起至清償│自93.11.2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率加年利│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率2.72﹪│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6.05﹪│││├───┼────┼───────┼─────┼──────┼────┼─────────┼──────────────────────┤│2│92.8.5│1,000,000元│至93.8.4│300,000元│按基準利│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率加年利│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率2.695│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6.02│││││││││5﹪│││├───┼────┼───────┼─────┼──────┼────┼─────────┼──────────────────────┤│3│92.8.1│1,500,000元│至93.8.1│4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92.7.30│1,000,000元│至93.7.25│203,672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92.7.28│1,500,000元│至93.7.28│4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92.7.24│1,500,000元│至93.7.24│5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92.7.22│1,500,000元│至93.7.22│1,5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92.7.18│2,500,000元│至93.7.18│2,5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92.7.16│2,500,000元│至93.7.16│2,5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92.6.24│2,000,000元│至93.6.24│487,969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92.6.20│1,000,000元│至93.6.20│1,0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違約金。│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92.10.30│1,000,000元│至93.10.30│420,000元│同上│自94.1.22起至清償│自94.2.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3│92.10.28│1,500,000元│至93.10.28│638,789元│同上│自94.1.22起至清償│自94.2.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92.10.14│1,000,000元│至93.10.14│420,000元│同上│自94.1.22起至清償│自94.2.2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5│92.2.25│1,000,000元│至93.2.25│1,000,000元│同上│自92.10.25起至清償│自92.11.2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6│92.6.24│2,000,000元│至93.6.24│2,000,000元│同上│自92.10.24起至清償│自92.11.25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7│92.6.20│1,000,000元│至93.6.20│1,0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8│92.2.25│1,000,000元│至93.2.25│1,0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9│92.10.28│1,500,000元│至93.10.28│1,5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0│92.10.14│1,000,000元│至93.10.14│1,0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92.10.30│1,000,000元│至93.10.30│1,000,000元│同上│自93.10.29起至清償│自93.11.3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算之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尚欠本金20,298,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