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司字第75號聲請人 吳德美 上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安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
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安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所有之工廠廠房及辦公室大樓,目前尚未出售,前雖已經本院裁定准自民國93年12月10日延展清算期間至94年6月10日,惟仍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手續,為此聲請裁定准自94年6月10日起再行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