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薛光裕
被   告  陳彥宇
       陳威良
       林沛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辯
論終結,定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
五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