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薛光裕
被 告 陳彥宇
陳威良
林沛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辯
論終結,定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
五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