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外國法院離婚等判決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9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外國法院離婚等判決效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美國德薩斯州第53區法院它維其地方法院第00-00000號就兩造間離婚等判決有判決效力,是為一般確認訴訟;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兩造於前開法院判決離婚時,均居住在國外,斯時兩造在國內之住所地亦分別設籍在臺中市及臺北市,而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之住所地復仍在臺北市○○○路○段○○巷○弄○號4樓等情,亦有全戶基本資料及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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