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387號債權人賜伯大觀園第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現任主委改選證明、管理費計算方式表及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98年11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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