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9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卓逢綱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阮成功 法定代理人 潭氏清 和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收養符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法之證明文件。(經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司法部國際養子局同意本件收養致本院之函文,前開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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